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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夜里,因12元打车费如何支付引发了一场纠纷,出租车司机也为此遭受殴打。这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?面对关键证据缺失,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,最终准确认定案件性质。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日前以寻衅滋事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数罪并罚,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,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0万余元。


(资料图)

检察官查看案发现场监控录像。

12元车费引发的纠纷

2022年9月15日凌晨3点,57岁的出租车司机高师傅开始了他赚钱养家的新一天。刚上车没多久,高师傅就在网约车平台上接到了第一单生意。顺利到达目的地后,眼见对方要开门下车,高师傅提醒道:“一共12元,您在车内付一下吧。”

“你当我没钱啊?”听到这句话,乘客郭某瞬间暴怒,一巴掌扇在高师傅脸上,紧随其后是一阵殴打和辱骂。面对年轻力壮的郭某,身材瘦小的高师傅毫无还手之力,只能不住地哀求。他几次尝试报警、向路人求助都被郭某阻拦,随之而来的是更重的殴打。据高师傅描述,他当时并不知道被打了多久,只记得对方最后一脚踹在自己头上,便扬长而去。高师傅趴在地上许久才摇晃着起身,让路人帮忙报了警。

随后,公安机关根据网约车平台交易记录找到了郭某。经查,案发时郭某正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于被监视居住期间。2022年12月23日,梁溪区检察院对郭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。

模糊的案件细节

今年2月17日,公安机关以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该案移送梁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
“笔录材料反映的现场状况是以僵持为主,偶尔才有动手。一般来说,冲突发生后一方或双方就会报警,可这个案件从一方动手到最后报警,长达40多分钟,这不符合常理。”该院承办检察官王南觉得此案有蹊跷,初步来看此案是一起偶发矛盾纠纷引起的普通伤害案件,但仔细阅卷后发现,不少案件细节仍需进一步查清。

带着疑问,王南引导侦查人员开展补充侦查工作,调取路面监控及案发时证人证言。通过查看路面监控视频,王南发现,郭某在车内车外采用踢踹、拳击等方式对高师傅实施殴打,并多次抢夺手机阻止高师傅报警以及求助,和笔录材料反映的现场状况并不一致。经过逐帧梳理记录,检察官发现,案发时,郭某共击打高师傅30余拳、踢踹80余脚,且高师傅始终未还手。

经鉴定,高师傅伤势构成轻伤一级。检察官指导公安机关调取了高师傅的病历材料,并将其与伤势鉴定意见进行比对。病历材料表明,入院次日凌晨,高师傅因头部受伤引发癫痫被送进抢救室抢救,并被下达病危通知书,后转入ICU治疗十余天,出院后高师傅仍需长时间服用药物。

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出台的《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》规定,要准确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;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,要查明案件发生起因、犯罪嫌疑人的动机,依法准确定性。

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体格相差悬殊,这种单方面的持续殴打,带有明显欺凌性,对被害人身体和心理均造成严重侵害,性质远比一般的纠纷伤害案件恶劣。”王南心中有了初步判断。

多角度还原案发现场

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,王南提出,综合监控视频、鉴定意见和病历材料等证据,本案应定性为更严重的寻衅滋事罪。

参会检察官一致认为,已经调取到的路面监控能基本展现大部分殴打过程,但由于没有声音,且仅能看到郭某下车时,高师傅有一个伸手阻拦的动作,无法反映事发起因和郭某的主观状态,对于还原案件全貌来说还存在一定的瑕疵。

“能否调取到车内的监控录像呢?”为此,侦查人员向出租车公司调取了车内监控录像,确认了郭某在殴打的同时还进行了侮辱谩骂,但仍然无法证明引发纠纷的开端,且原始视频因时间过长已被覆盖。

对于引发纠纷的原因,高师傅称,他要求郭某支付车费后,立刻遭到了郭某的辱骂和殴打。郭某则称自己解释过下车后手机会自动扣款,并几次提醒高师傅松手,高师傅仍拽着他不让下车,才动手打的人,他认为不是自己单方面的过错。

“还有没有其他证据能还原纠纷开端呢?”王南想到,高师傅既然接的是网约车订单,那网约车平台很可能还留存有相关资料。王南立即联系了网约车平台,平台方的确保存了车内录音并完整记录了纠纷开端。

录音内容表明,到达目的地后,高师傅提醒郭某支付车费,郭某随即暴怒辱骂高师傅,并实施了殴打,中间过程只间隔了三秒钟。检察官结合案件细节,提出了自己的疑惑,即下车后付款是网约车订单的常态,高师傅为何执意让郭某在车内支付?这种要求又是否合理呢?“有的乘客没有开通自动扣款功能,还有一部分乘客是恶意逃单。平台会要求司机及时督促乘客完成车费支付。过去一年里,我们平台因乘客逃单垫付了巨额费用。”对此,网约车平台方负责人作出了解释。

至此,案件事实全部查清,梁溪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郭某提起公诉。开庭审理时,在完整且强有力的证据面前,之前态度强硬的郭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。

“如果只盯着卷宗材料,检察官是看不到许多案件细节和当事人的悲欢冷暖的,而这些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和群众的司法感受。走出案卷,才能深入案件,我们要多走、多问、多探究。”谈到这起案件的办案心得,王南说。

扬子晚报网/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

校对 徐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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